顺德区实施《广东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》试行办法

保障对象:   

    凡在顺德区范围内、有工会组织的机关、企事业单位在职工会会员,身体健康,均可依据自愿原则,在本级工会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本计划(每个团体参保人数不少于十人)

保障期限:

    保障期限每三年为一期,于缴纳保障费并交齐符合要求的投保单、名单清册的次日零时起到三年保障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。

首次投保执行180天的免责期。

保障费

    每人每期的保障费每份80元,每人参保份额最多限额为5份。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只可投保一次,所收得的保障费全数上缴“广东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基金”,专门用于本计划所规定的特种

重大疾病的互助互济。

特种重大疾病的范围:

1、各种原发性癌症: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的恶性白血球过多症,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“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”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。

2、慢性肾衰竭(尿毒症):指因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地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血透、腹透治疗或施行肾移植手术。

3、颅内原发肿瘤手术:指首次对生长在颅腔内的良性、恶性肿瘤施行摘除手术。

4、冠状动脉旁路手术: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术,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,并接受开胸冠动脉旁路手术。

5、心脏瓣膜置换手术。

6、非典型肺炎。

保障责任:

  1、在保障期限内所有被保障人于保单生效之日起180天以后,如不幸患本计划所规定“特种重大疾病的范围”其中一种重大疾病,必须在广东省境内的国家认定的县、市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并经住院治疗,再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,所在单位工会经过审核后,向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顺德代办处(以下简称代办处)申请赔付。

  2、被保障人患“特种重大疾病的范围”所指一种以上的重大疾病,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给付只以其中一种疾病为限,一次性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。

  3、医疗互助保障金每一份保障费的给付标准为:10000元。

  4、保障期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。

  5、被保障人在每三年一期的保障期满后三十天内续保,取消180天的免责期(外省籍参保人员保障期满时如离开顺德的,不再续保)

除外责任:

发现以下所列情况之一者,本代办处不负责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的责任:

1、被保障A在投保前曾患本计划所指“特种重大疾病的范围”的疾病(因公患非典型肺炎除外)

2、被保人于保单生效之日起180天内被确认患本计划所指“特种重大疾病的范围”的疾病。

3、被保单位或被保障人有意隐瞒病史、伪造或篡改病史及其他各种欺瞒、作弊行为。

4、医院误诊。

投保手续:

    投保单位或被保障人有“除外责任”中第三条所指的行为,本代办处即终止对被保障人的保障责任。

    参加本计划须填写“投保单”和“会员名单”两份相配套的表格,保单编码由代办处统一配给。

1、“投保单”一式四联,投保单位只需填一次,由投保单位、代办处、代办处财务及各镇(街道)、系统工委会各存一份,在办理投保手续时与代办处共同签章生效。

2、“会员名单”需一式叁份,参保职工身体如有特殊情况,如残疾、有过何种手术、是否曾患过“特种重大疾病的范围”中的任何疾病,要在备注栏具体说明。

3、收取保障费:代办处以银行缴款单或银行转账单为依据,

  经核对投保单、会员名单无误后,开给投保单位统一免税收据。

投保资金来源:

    以鼓励职工个人出资投保为主。也可以从职工福利及成本中

列支,或从工会经费留成部分中列支。

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申请与给付:

    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:

1、经投保单位工会盖章的“互助保障计划投保单”及“会员名单”申请人所在页复印件。

2、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复印件

3、所在单位工会证明。

4、被保障人赔付申请书。

5、被保障人同意代办处查阅其病案的委托书。

6、国家认定的市县级医院(不包括康复医院、疗养院、联合病房等类似医疗机构)出具的诊断证明、出院小结、手术报告病史卡以及本代办处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。

    本代办处收到被保障人材料,手续齐备的申请,在三十日内经调查核实无误后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。

工作单位或劳动关系发生变化后,保险责任的兑现

本计划是由被保障人所在单位投保的,只要在代办处有本人档案资料,无论单位关、停、并、转或本人劳动关系的变化均不影响保障责任的兑现。被保障受益人只要在申请理赔时,按规定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,特别是其所持的“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凭证(代收据)”与区代办事存档的“投保单”、“会员名单”相符,本人就会得到保障金。